******有限公司芜湖 2GW 扩产及电池研发中试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将项目环评的有关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2GW电池片扩建及研发中试线项目;
******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芜湖市湾沚区芜宣大道和南湖路交叉口;
项目投资:41344 万元;
建设内容:利用原厂房 110084.22 平方米。开展太阳能光伏电池片扩产及电池片系列产品技术研发,年产电池片 2GW。
二、建设内容
开展太阳能光伏电池片扩产及电池片系列产品技术研发,年产电池片 2GW。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对影响
(1)废水
本项目的排水主要有生产工艺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其中,工艺废水、废气洗涤塔强碱废水进入除氟系统处理;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放至废水排放池,所有废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cr、NH3-N、TP和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其余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汪溪河,最终进入赵家河、裘公河(丰水期)。对周边水体影响较小。
(2)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酸雾废气、硼扩尾气(G2)和磷扩尾气、LPCVD废气、ALD镀膜废气、PECVD镀膜尾气、印制废气和烧结废气。其中制绒酸雾废气经由2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6#排气筒排放;背面刻蚀酸雾废气经由2套废气处理装置,每套装置各4组两级高效喷淋塔处理后由3#、4#排气筒排放;磷扩、正面刻蚀酸雾废气经两套废气处理装置,每套各4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尾气经由6#、7#排气筒排放。
石墨舟清洗机为密闭负压机台,机台内部控制200pa负压,清洗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废气经管道收集汇集后至2套碱液喷淋塔处理,碱液喷淋塔采用碱液喷淋,处理后尾气经由8#排气筒排放。
工作状态下硼扩机台为全密闭状态,内部产生的硼扩废气经换气系统经由2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由2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编号为2#。工作状态下,LPCVD机台处于密闭装置,工作过程中通入过量的SiH4,未参与反应的多余的SiH4经设备内部换排气系统引入LPCVD尾气处理装置,LPCVD尾气处理装置由28个燃烧筒+2组集尘器+2组两级洗涤塔组成,经尾气处理装置处理后,产生的颗粒物(SiO2)经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9#。
工作状态下ALD机台为密闭状态,未参与反应的多余的TMA经设备内部换排气系统收集汇集与未参与反应镀膜尾气(SiH4、NH3、N2O)一起引入镀膜尾气处理装置,镀膜废气处理装置由46个燃烧筒+5组集尘器+2组两级喷淋塔组成。其中TMA、SiH4易燃,通过燃烧筒、燃烧塔的处理后,能实现完全燃烧,燃烧产生Al2O3、SiO2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和喷淋的组合处理,颗粒物去除效率≥99%,NH3通过酸液喷淋塔吸收处理后,去除效率≥90%。处理后的ALD尾气和镀膜尾气合并后经由2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气筒编号为10#。
ALD、镀膜Scrubber废气经设备内部换排气系统引入镀膜尾气处理装置,镀膜废气处理装置由21台燃烧筒+2组单级喷淋塔组成,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11#。印刷机和烧结机内设置观察窗和进出料口,设备内部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尾气先经由设备自带燃烧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12#、13#。
液氨站、笑气站、化学品集中供液站换气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引至磷扩、正面刻蚀酸雾废气处理装置(4组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6#排气筒排放处理后排放。硅烷站、TMA间等产生的尾气引至LPCVD尾气处理装置(28个燃烧筒+2组集尘器+2组单级洗涤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编号为9#。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正常工况下本项目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VOCs等废气污染物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
(3)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得到合理的再利用或处理处置,外排量为零。
(4)噪声
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源通过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达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区域环境基本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能够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在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周边群众对本项目持支持态度,具有较好的环境经济效益。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意见具体形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通过网站提交、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七、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人:栾工
联系电话:******
评价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人:钱工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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