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经开区万春湖宜邻中心外环境工程
2.标段名称:经开区万春湖宜邻中心外环境工程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合同补充条款的“1.22投标人需按照品牌推荐表中设备和材料选择,如不在品牌推荐表中需报送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共同确认后方可更换。若投标人未使用品牌推荐表中设备及材料,且未报监理及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已使用设备及材料,若投标人拒不整改的,在项目审计时扣除该项费用。”
修改为:“1.22投标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和材料选择,如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和材料供货,需报送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共同确认后方可更换。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和材料选择,且未报监理及招标人确定,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已使用设备及材料,若投标人拒不整改的,在项目审计时扣除该项费用。”
注: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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