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区六郎镇政府、区住建局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位于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永太村******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800万元,项目经湾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湾工信〔2024〕18号,编号:湾工信******001)。建设内容主要为在现有厂区骨料车间内增加一套预处理设备(即机制砂生产线1条),利用石块、混凝土废渣、建筑垃圾等作为原料,通过破碎、筛分、清洗,减少骨料(砂、石)的含泥量,提升砂、石的连续级配,替代部分现有项目外购砂石,年产机制砂20万吨(全部自用不外售)。技改后现有项目的产品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商品混凝土40万m3。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原辅材料应入库分区堆放并配套雾化喷淋抑尘装置,投料工序和锥破前端物料输送均设置雾化喷淋抑尘装置,鄂破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其他颗粒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按现有项目从严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中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落实雨污分流。项目采用湿法制砂,锥破、筛分、洗砂、制砂工序均带水作业,产生的废水收集后经浓密罐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抑尘喷淋水全部损耗不外排;车辆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作农肥用,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防止对周边产生环境影响。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