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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智能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66666.6平方米,总投资13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厂房82000平方米,建设钢件家具、板式家具、油漆家具、吸塑包覆家具、气模,纸箱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200万套智能家具的生产规模。
项目经芜湖******发改委备案(湾发改备〔2023〕275号,项目代码:2308-340221-04-01-43509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及噪声污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沉淀产生的砂石用于工地回填,不得外排;施工时应采取隔板、防尘网或围墙、路面保湿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优先选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有关规定。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列明的原辅材料组织生产,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切割、焊接、打磨、抛沙、喷粉、砂光、封边预铣、钻孔等工序颗粒物有效收集经除尘装置处理;吸塑喷胶工序有机废气有效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喷涂、烘干、辊涂固化有机废气有效收集经水帘+干式过滤箱+活性碳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中排放限值以及《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4812.4-2024)中排放限值,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漆渣、废胶、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印版、废包装桶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暂存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40T25H)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