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滨湖世纪城徽昌苑13栋观光电梯和客梯更新(二次)
项目编号:2024afbwz03004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滨湖世纪城徽昌苑13栋观光电梯和客梯更新(二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6-办301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元整(¥796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
******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297号
联系人:金东晗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
项目负责人:史新军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1月2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集团201室,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17日
项目名称:滨湖世纪城徽昌苑13栋观光电梯和客梯更新(二次)
项目编号:2024afbwz03004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6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5年01月17日
滨湖世纪城徽昌苑13栋观光电梯和客梯更新(二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6-办301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元整(¥796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日历天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
******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297号
联系人:金东晗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
项目负责人:史新军
联系电话:******
公示期:2025年01月17日至2025年01月2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集团201室,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17日